(2017)鲁0683民特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3,姜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37号申请人:姜某某,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某某1,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陈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2,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某某3,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姜某某与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石姜村的房屋,由甲方姜某某继承,归甲方姜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姜某某与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于2017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