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秋成贪污、挪用公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18号张秋成:你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对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中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认定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程序违法,且销毁账目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在任天坛传呼台负责人、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济源管理处副主任、济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吞公款6135元;你伙同时任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济源管理处的会计郭晓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公款250000元,你单独挪用公款2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在济源市纪检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时,为了逃避追究,你二人共同销毁济源市天坛传呼台的部分账册。上述事实有你和同案人郭晓玲的供述,证人李立根、赵竹云、李永干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