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米廷会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米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米廷会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米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89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米廷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恩和大厦19楼1912室。法定代表人:卢志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怡景翠华林小区16号楼2单元401。被告:内蒙古米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D座2211室。法定代表人:范荣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庆,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大溪地别墅区C11-10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帅,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执行经理,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坝口子村。原告呼和浩特市米廷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米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米廷会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米廷会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米廷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