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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谭琳与张袁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琳,张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59号申请执行人:谭琳,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津市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住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袁芳,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谭琳与张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张袁芳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袁芳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渲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