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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与王丹、张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王丹,张继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1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柳河大街415号。负责人:张士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大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立案、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丹,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继林,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与被告王丹、张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6.00元,由原告负担一半4,813.00元,余款4,813.00元退返原告。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元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