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巨鹏飞陶瓷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鹏飞陶瓷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路汇美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贾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鹏飞陶瓷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C座9层1-5号。法定代表人:吴慈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巨鹏飞陶瓷交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永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