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建与王亚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王亚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671号原告:黄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亚碧,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建与被告王亚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5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4%计算的利息和按月4%计算的担保费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被告王亚碧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90000元,并以其工资收入作担保,以借款总额按月4%支付利息等。到2015年5月24日止,被告仅支付了7000元利息,我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黄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中载明乙方王亚碧向甲方重庆长寿江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即合同的相对方为重庆长寿江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王亚碧,原告黄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