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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李某,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梁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1,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原告:梁某2,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审原告:李某,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原告:梁某3,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原告:梁某4,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第三人:梁某5,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第三人:梁某6,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第三人:梁某7,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开发区。上诉人梁某1因与原审原告梁某2、李某、梁某3、梁某4、原审第三人梁某5、梁某6、梁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4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某1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在广东省××茂南区大儿子家居住,帮忙照顾孩子,经常居住地为茂名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在本案中,本案主要诉争是分割被继承人梁世荣遗留在化州市××镇辖区内的房产,可确定本案的主要遗产地为化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梁某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梁某1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茂名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