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颜秀端、王世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颜秀端,王世块,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0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荷楼片区星鞍桥安置区(东星荷景园)3#C段101-10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18112X。负责人:叶新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支行职员。被告:颜秀端,女,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世块,男,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观海苑海虹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0465-8。法定代表人:陈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诉被告颜秀端、王世块、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燕速 录 员 林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