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与马五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马五味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329号原告: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669号院怡丰森林湖31a号楼3单元6层18号。法定代表人:赵华锋,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珂,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五味业。住所地:尉氏县尉州大道豫东农贸市场南大门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五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五味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马五味业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柜中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广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二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