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71号原告: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大洞村贵黄路旁。法定代表人:郭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家晔,该公司职员。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吉成。原告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98元,减半收取4999元,由原告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忠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