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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清冬诉被告唐协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清冬,唐协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52号原告:邓清冬,女,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被告:唐协均,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清冬诉被告唐协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清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协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清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清冬撤回对被告唐协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邓清冬负担。审 判 长  苟建华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