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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效安与宋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效安,宋祥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71号原告:许效安,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宋祥民,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许效安诉被告宋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效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