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美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凤阳宏盛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美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凤阳宏盛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凤阳县鸿运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美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薛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宏盛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阳县鸿运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吉士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蚌埠市美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宏盛石化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5日以(2016)皖03执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宏盛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及凤阳县鸿运港务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宏盛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凤阳县鸿运港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宏盛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凤阳县××镇××庄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证号:凤国用(20××)××号、××号〕。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凤阳县鸿运港务有限公司位于凤阳县××镇××庄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证号:凤国用(20××)××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胜法审 判 员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亚群书 记 员 陈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