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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斌与涂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郭斌,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文昌西路071号。被执行人:涂文,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渔父南路0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斌与被执行人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巳将被执行人涂文在中国邮政银行长沙、常德支行的2个卡号存款冻结。并执行人民币10753.73元,申请人郭斌自愿撤回对涂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