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斌与涂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郭斌,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文昌西路071号。被执行人:涂文,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渔父南路0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斌与被执行人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巳将被执行人涂文在中国邮政银行长沙、常德支行的2个卡号存款冻结。并执行人民币10753.73元,申请人郭斌自愿撤回对涂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