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11号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街道刘山村南600米。法定代表人:刘德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杰,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凯,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