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11号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街道刘山村南600米。法定代表人:刘德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杰,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凯,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济宁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