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门立强、纪良鹏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立强,纪良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103号原告:门立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纪良鹏,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石洪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哲,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井鑫,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门立强、纪良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保险车辆损失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保险车辆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方委托评估的保险车辆损失数额较大,且原、被告双方对保险车辆损失争议较大,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保险车辆损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