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光瑞、李红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李光瑞,李红学,昆山玉山镇业戈精密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23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光瑞,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红学,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昆山玉山镇业戈精密模具厂,组织机构代码L3422571-0,住所地江苏省玉山镇城北丁泾路158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瑞、李红学、昆山玉山镇业戈精密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6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光瑞、李红学、昆山玉山镇业戈精密模具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光瑞、李红学、昆山玉山镇业戈精密模具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43769.3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