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某、陈某某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29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年龄、职业不详,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年龄、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