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远雄 王鹏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雄,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刘远雄,男,1945年8月25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号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45********。被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梭戛乡中寨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0********。申请执行人刘远雄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64941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执6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太刚审判员 陈开友审判员 周天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崇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