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977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贾某,男,1958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杨某诉被告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从原告处赊购的葵花种子款人民币1450元。二、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葵花种子,金额为145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此款于2016年11月1日前给付,现上述欠款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被告贾某辩称,对赊购葵花种子欠款145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因为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种植回收合同,在秋收时,原告没有看被告种子种植的如何,也没有回收,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不同意给付欠款。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葵花种子欠款1450元,同日,其为原告出具等额欠据1枚,约定2016年11月1日前还款,此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枚及被告答辩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欠款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驳主张,原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种植回收合同回收种子给其造成损失,其拒绝给付欠款,因双方签订的种植回收合同与本案争议的欠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主张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给付原告杨某种子款145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贾某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