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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8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小丽、马纪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小丽,马纪飞,史凯莉,王强,张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8479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套农商行)。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志强。委托代理人周鹏智。被告徐小丽,女,职业不详。被告马纪飞(又名马季飞),男,职业不详,系徐小丽丈夫。被告史凯莉,女,职业。被告王强,男,职业,系史凯丽丈夫。被告张红,女,职业。原告河套农商行诉被告徐小丽、马纪飞、史凯莉、王强、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1、被告徐小丽、马纪飞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史凯莉、王强、张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河套农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套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河套农商行预交5729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5704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河套农商行负担。审 判 长  秦建勋审 判 员  唐 瑞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