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玉良与李宁安、陈丰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良,李宁安,陈丰祥,青岛禾广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988号原告:姜玉良,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殿军,男,1952年10月29日生,汉族,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平度市。被告:李宁安,男,住平度市。被告:陈丰祥,男,住平度市。被告:青岛禾广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同和办事处白埠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洪宝。原告姜玉良与被告李宁安、被告陈丰祥、被告青岛禾广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姜玉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姜玉良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