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玉良与李宁安、陈丰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良,李宁安,陈丰祥,青岛禾广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988号原告:姜玉良,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殿军,男,1952年10月29日生,汉族,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平度市。被告:李宁安,男,住平度市。被告:陈丰祥,男,住平度市。被告:青岛禾广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同和办事处白埠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洪宝。原告姜玉良与被告李宁安、被告陈丰祥、被告青岛禾广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姜玉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姜玉良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