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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犯罪嫌疑人王维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刑初33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川192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因刑期计算错误,现更正如下:将(2017)川192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第7页顺数第2、3行“即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更正为“即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审 判 长  姚成博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