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犯罪嫌疑人王维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刑初33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川192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因刑期计算错误,现更正如下:将(2017)川192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第7页顺数第2、3行“即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更正为“即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审 判 长 姚成博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