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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小林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小林,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大专文化,龙江县广厚乡人大代表,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党支部书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白杨。被告人刘春宪,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龙江县广厚乡人大代表,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党支部副书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维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忠,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龙江县广厚乡人大代表,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民兵连长,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文峰,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龙江县广厚乡人大代表,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一屯屯长,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海江,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四屯屯长,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苗春发,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二屯屯长,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宽,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小林及其辩护人张白杨,被告人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八人,在担任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领导职务期间,在2013年利用申报审核“超级种粮大户”的职务便利,借用158户村民的土地使用证,虚报种植面积5113亩,以达到“超级种粮大户”的标准,并为套取国家对“超级种粮大户”的大型农机具补贴款购买拖拉机四台,骗取国家大型农机具补贴款人民币18万元,此款被孙小林领取,其本人分得人民币4万元,其余七人每人分得2万元用于八人生活花销。案发后八人将全部赃款上缴。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八人于2016年4月7日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身为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小林系主犯,被告人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小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小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小林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钱款全部退赃,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发性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在担任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委员会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孙小林的名义申报审核“超级种粮大户”。借用158户村民的土地使用证,虚报种植面积5113亩,以达到“超级种粮大户”的标准。套取国家对“超级种粮大户”的大型农机具补贴款购买拖拉机四台,骗取国家大型农机具补贴款人民币18万元,此款被孙小林领取,其本人分得人民币4万元,余款由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每人分得2万元用于生活花销。案发后八人将全部赃款上缴。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于2016年4月7日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经传唤到案。3.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费收据、土地使用证,证实孙小林虚假与158户村民签定的土地承包的事实。4.2012年12月12日,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两委扩大会议记录,证实经讨论研究,由孙小林带头两委成员苗春发、张文峰、魏海江共八人申报种粮大户,先购买大型农机具。除每人入股两万元,不足资金由孙小林负责垫付。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孙小林购买农机具的事实。6.种粮大户申报表,证实2013年,孙小林虚假承包东阳村158户村民的土地共5113亩,被审核为“超级种粮大户”。7.预算拨款凭证、2013年度全省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补贴分户明细表、记帐凭证、广厚乡财政所说明,证实2014年1月27日东阳村孙小林的大型农机具补贴18万元存入孙小林的帐户内;8.扣押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孙小林人民币18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自2011年至今其担任财政局经贸股股长。负责审核2015年以前种粮大户和超级种粮大户工作。2012年开始国家鼓励种粮大户和超级种粮大户发展,给予一定的项目补贴。按照相关文件种粮大户种植土地面积超过1000亩,并且500亩连片。超级种粮大户要求种植土地面积超过5000亩,并且500亩连片。龙江县一共审核通过了5户超级种粮大户。其中有广厚乡东阳村的孙小林。2014年1月24日,广厚乡孙小林领取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补贴款18万元。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份至2014年9月份其担任龙江县广厚乡财政所所长。超级种粮大户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由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且实际调查。孙小林上报的土地面积由农业站负责实际调查。3.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今,其担任广厚乡经管站站长。2013年,东阳村孙小林申报过超级种粮大户。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归经管站管。我去检查过,孙小林他们买的四台拖拉机收农民的机耕费都是最少的。对于孙小林申报的土地面积到现场去过。但是面积没有测量过。我没有单独去过,都是和乡里的领导一起联合去的。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今担任广厚乡乡长。孙小林知道国家有关政策后,就向乡政府申报了超级种粮大户。乡财政所、经管站、农机站对孙小林申报的工作进行审查,具体工作我没有直接参与,都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的。孙小林申报超级种粮大户由主管农业的房某副乡长负责。5.证人房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广厚乡副乡长,2013年11月至今任龙江县商务局副局长。在担任广厚乡副乡长期间开始主管交通安全,后期主管农业。广厚乡的超级种粮大户的落实不是由我具体负责,是由乡长王某2传达和落实文件精神。对于东阳村孙小林申报超级种粮大户的事不知情。乡财政所、经管站对申报的超级种粮大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的审核工作我没有参加。对于孙小林申报超级种粮大户材料中的种粮大户粮食播种面积和土地来源复查情况表等材料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签的。6.证人阚某的证言,证实家中有四口人,共33.43亩土地。2013年民兵连长曹忠向我借土地使用证,说村里要申报种粮大户,土地面积不够需要借我的土地使用证。并让我在事先准备好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和承包费收据上签字,我就将土地使用证借给他。我家的土地没有承包给别人,一直自己耕种。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家中有三口人,共21.8亩土地。家里没有参加东阳玉米合作社,土地没有承包给别人,一直自己耕种。2013年,我们屯长董俊生向我借家里的土地使用证,说村里要申报种粮大户要求土地连片,土地面积不够需要借我的土地使用证,并且让我在他事先准备好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和承包费收据上签字,我就将土地使用证借给他了,并且在土地承包协议书和承包费收据上签字了。8.证人都某、姜某2、张某、姜某3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在2013年将自家的土地使用证借给村里的干部,并在土地承包协议书及承包费收据上签字。实际上自家的土地未转包。(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利用职务便利,虚假申报“超级种粮大户”并骗取国家补贴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孙小林、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孙小林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春宪、孙维新、曹忠、张文峰、魏海江、苗春发、杨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缴全部赃款,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孙小林辩护人提出孙小林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钱款全部退赃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小林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小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宽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刘春宪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孙维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曹忠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张文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魏海江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八、被告人苗春发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九、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允审 判 员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马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凤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