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卞启印与陈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芳,卞启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663号反诉原告:陈玉芳,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港港务局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颖,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卞启印,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任科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卞启印与被告陈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1月26日被告陈玉芳对原告卞启印提出反诉。2017年4月13日反诉原告陈玉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陈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陈玉芳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陈玉芳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吕东辉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