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宏与被申请人刘立华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刘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73号申请执行人:周宏,女。被执行人:刘立华,男。申请人周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04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立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