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侯兴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候兴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46号申请人陈勇,男,汉族,1945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候兴隆,男,汉族,1989年5月7日生,农民。陈勇申请执行候兴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陕042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2017年2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4月10日前给付陈勇28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45元、执行费350元。2017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候兴隆一次性给付陈勇17000元,并已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