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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侯兴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候兴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46号申请人陈勇,男,汉族,1945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候兴隆,男,汉族,1989年5月7日生,农民。陈勇申请执行候兴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陕042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2017年2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4月10日前给付陈勇28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45元、执行费350元。2017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候兴隆一次性给付陈勇17000元,并已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