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涵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涵,于树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40号申请人:于涵,女,汉族,1998年1月8日生,住吉林省乾安县道字乡。被申请人:于树有,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吉林省乾安县道字乡。申请人于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涵称,2016年11月19日,“辽大金渔15031”号船舶接到大风通知回港,晚8时进港卸货,后到港外站锚。当天海面浪大,船站好后所有船员均回船休息。2016年11月20日凌晨4时至5时许,与于树有同屋船员白海峰如厕时发现于树有未在铺上,“辽大金渔15031”号船舶船长王金元组织同船船员一起寻找未果,将船舶开到正明寺军港并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正明寺边防派出所(以下简称正明寺边防派出所)报案。正明寺边防派出所经搜救未果,推测于树有已无生还可能。因此,特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宣告于树有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于树有,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道字乡。申请人于涵系于树有长女。2017年3月7日,吉林省乾安县道字乡人民政府、乾安县道字乡朝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载明:李景梅与于树有于1996年结婚,于2001年协议离婚,因时间久远,离婚协议书丢失。李景梅现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情况不明。于涵未能向本院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于树有与李景梅的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本院认为:我国采取婚姻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于树有与李景梅的婚姻状况。李景梅是否为于树友配偶、二人是否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不明,不能推定李景梅不具有申请宣告于树有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涵作为申请宣告于树有死亡的第二顺位的利害关系人,在未能证明李景梅不具有申请宣告于树有死亡的第一顺位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或其放弃宣告于树有死亡的情况下不得申请宣告于树有死亡,于涵可在其身份条件具备后再行申请宣告于树有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于涵对被申请人于树有死亡宣告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汇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