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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黄体三与李作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55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体三,李作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黄体三。被执行人李作廷。关于黄体三与李作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作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作廷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御道口牧场支行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00元。冻够11858.00元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春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