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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李成桂、王贵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王贵志,姜二东,林亚韦,张凯,朱长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桂,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杨同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杰,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楷,该支行员工。原审被告:王贵志,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审被告:姜二东,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审被告:林亚韦,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审被告:张凯,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审被告:朱长虹,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上诉人李成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原审被告王贵志、姜二东、林亚韦、张凯、朱长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李成桂提交的上诉状载明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于2017月2月22人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单号为EY570427545CN,经查询,邮件于2017年2月27日被签收。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李成桂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本案应当按上诉人李成桂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成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上诉人李成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治国审 判 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殷 悦书 记 员  朱文蕙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