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建卫交电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市建卫交电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523号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临汾市建卫交电部。经营者:许某,男。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建卫交电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