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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行初字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小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7行初字9号起诉人赵小敏,女,汉族,1959年12月8日生,住洛宁县。2017年4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小敏的起诉状,赵小敏诉称:2016年4月17日上午,起诉人的住宅被他人侵占,赵小敏就该事项向洛宁县公安局反映,洛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27日为赵小敏出具了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起诉人赵小敏诉入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洛宁县公安局对起诉人赵小敏的信访事项长期不作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洛宁县公安局限期对起诉人赵小敏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赵小敏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小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静丽审判员  蔡迎章审判员  吕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义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