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相林峰诉被告田茹男、杨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林峰,田茹,杨井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15号原告:相林峰,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田茹男,女,1968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井宇,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林峰诉被告田茹男、杨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林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林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原告相林峰负担。审 判 员 黄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