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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710纪鹏与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鹏,庄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710号原告:纪鹏,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庄春,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纪鹏诉被告庄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原告纪鹏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鹏承担。审 判 长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羊容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