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文化展览苑A8号楼一层二层三层的B区。法定代表人:游国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彪,男,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梓荣,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本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明本公司上诉称:刀豆公司所在地不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应以刀豆公司认为受到损害就认定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明本公司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均在福建省厦门市,且明本公司的住所地亦在福建省厦门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刀豆公司诉称明本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刀豆公司对此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明本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刀豆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区。同时,原审法院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其管辖辖区范围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明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明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