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耀聪与李世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聪,李世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79号原告:王耀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系王耀聪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系王耀聪表兄)。被告:李世千。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福,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见习律师。原告王耀聪与被告李世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舒朝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耀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庞志,被告李世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张学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耀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成交协议》,并责令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购车款16000元,承担因欺诈和违背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115元,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800元,共计27915元;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车成交协议》,约定被告将所有权人为白银鑫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甘DL15**桑塔纳3000型小轿车一辆出卖给原告,价款为16000元,被告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2016年9月29日下午五时十二时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和电子眼违章)。如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30%的违约金。原告购得该车后,为了车辆审验,修理和更换零部件两次花去4800元,交保险费及车船税1815元,换机油空滤260元,审验车时交240元,车辆在审验到最后一关时,车管所告知该车于2015年10月份在青海出过交通事故未处理而被锁定,不能审验。原告找被告协商处理时,被告才承认车被锁,让原告自己去解决,也拒不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也不配合协调过户。因此车辆至今无法通过审验,只好暂时由原告保管。李世千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的协议,没有无效的情形;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是车辆所产生的正常支出,应驳回起诉;原告所说车辆违章导致年检不能正常进行,车辆违章与车辆年检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对报废期限是知道的,双方都认可的。被告方不存在隐瞒车辆事实的情节,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法定事实。王耀聪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二手车成交协议书一份、保险单一份、车辆维修票据一份、检测报告一份、甘DL15**锁定的登记信息、车辆行驶证;李世千围绕辩称观点提供了成交协议一份、修车票据一份。被告当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二手车成交协议书一份,无异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购买行为、交费行为、交付行为已完成;对证据保险单无异议,车船税没有补交的,保险单不能证明发生过实际费用支出;对证据车辆维修票据是原告使用后才维修的票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检测报告本身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检测不合格,不是因为发生事故才导致不能检测的,是由于车辆本身车况不合格,原告没有进行合理保养和维修造成的;对甘DL15**车锁定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及来源均有异议;对车辆行驶证认为原告有涂改的行为。原告当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意见是:证据成交协议与本案无关;证据修车票据及销货清单不能证实有没有用到车上。法院调取的白银市车管所出具的甘DL15**车被锁定的登记信息表。经原、被告当庭质证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在本案中不确认其法律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9日下午5时12分,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车成交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甘DL15**小型轿车一辆出卖给原告,价款为16000元;被告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2016年9月29日下午5时12时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和电子眼违章),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2016年9月29日下午5点12点起)所发生交通事故及违法和活动等电子眼违章均由原告负责,与被告无关;该车若需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原告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原告负责购买;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原告不得以该使用情况及车况对双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被告在审车过户时应提供车主,如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30%的违约金;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否则按车款的20%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款,被告交车、车钥匙、行驶证。2016年11月28日原告父亲王建明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为855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并缴纳当年车船税480元,补缴往年车船税480元。2016年12月7日、23日、24日原告修理该车花去修理费5060元。另查明:甘DL15**车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9月30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17年9月8日。该车因2015年10月8日因交通事故被西宁市公安局锁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成交协议书》双方均无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但在履行中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未及时处理甘DL15**车的交通事故致车辆被锁定,车辆被锁定后不能检验和过户,进而导致甘DL15**车无法通过年检,不能上路。由此导致原告的相关权益无法实现,对原告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由此取得的财产相应返还。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被告返还原告车款;原告在车辆使用中产生的修理费是正常对车辆的维护,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缴纳的往年车船税及今年未使用期间的车船税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使用月份由双方分担,原告使用时间计算止2017年3月底。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否则按车款的20%承担违约金;本案对成交金额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王耀聪与李世千签订的《二手车成交协议书》;二、王耀聪返还李世千甘DL15**车一辆,李世千返还王耀聪车款16000元;李世千支付王耀聪代缴的往年车船税480元,今年的车船税240元(按使用半年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27.5元(按使用半年计算),以上共计171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世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朝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天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