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有利、李家富、李兰芬与车学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利,李家富,李兰芬,车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利,女,197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里长堡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李家富,男,1943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新街镇团山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李兰芬,女,194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新街镇团山村委会。被执行人车学虎,男,195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里长堡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利、李家富、李兰芬与被执行人车学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大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车学虎赔偿李有利、李家富、李兰芬经济损失53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有利、李家富、李兰芬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