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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高东红,王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卫,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红,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平,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勇,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东红、王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候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