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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田景满与任褔军、刘艳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满,任褔军,刘艳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690号原告田景满,男,6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惠玲,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明举,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褔军,男,55岁,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刘艳平,女,54岁,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景满诉被告任褔军、刘艳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景满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褔军所有的坐落于红星镇高家窑村,房屋建筑面积366.1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XX**号,价值63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担保人张宁用其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办事处南门小区xx号,建筑面积128.27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褔军所有的坐落于红星镇高家窑村,房屋建筑面积366.1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xx**号,价值63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宁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办事处南门小区xx号,建筑面积128.27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