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等与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杨某,汪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569号原告:赵某1,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原告:赵某2,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汪某,女,21岁,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赵某2与被告杨某、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赵某2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赵某2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赵某2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门 艳人民陪审员 冷洪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