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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爱萍、梁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萍,梁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萍,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梁德荣,男,1949年1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陈爱萍与被执行人梁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并于2017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产,暂无法变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于本案15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有锋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