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05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故城县。被告:夏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合好,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荣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