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407号原告: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82377744D。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苏旭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杨芳,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回对被告杨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筠连县兴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