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749号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灈阳大道(现为建设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6312686-7。负责人:张更,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住所地遂平县车站镇(现为遂平城南新区)汝河路*号。负责人:齐辉,该化工厂厂长。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工商注册登记地为驻马店市前进路北段,现为遂平城南新区汝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斌,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贺林,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峰。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管办助理。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运业遂平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蓝天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以下简称遂平化工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运业遂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任、被告平煤蓝天公司及被告遂平化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贺林、王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地运业遂平分公司诉称,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销往平顶山的液氨运输事宜。止2016年4月,原告共运输液氨18095.466吨,运费总计2714319.80元,到2016年7月底,被告遂平化工厂支付1000000元,现仍欠运费1714319.80元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运费1714319.80元。二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欠款数额不持异议,但辩称现在没有钱支付所欠运费,愿意协商以物抵债。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原告大地运业遂平分公司与被告遂平化工厂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大地运业遂平分公司承揽被告遂平化工厂销往平顶山尼龙化工公司的液氨运输事宜。运费每吨150元,货物运到后15天内结清运费。合同到2015年12月31日期满,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签约。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货物运输中安全及风险责任等。2016年由于被告遂平化工厂生产不正常,仅4月份开机生产不长就停机了,原告大地运业遂平分公司为被告遂平化工厂移送货物不到10天。2016年的货物运输合同亦未签订。止2016年4月29日,原告共运输液氨18095.466吨,运费总计2714319.80元。2016年7月,被告遂平化工厂支付运费1000000元,拖欠运费1714319.8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遂平化工厂系被告平煤蓝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移送货物清单,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遂平化工厂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6年双方虽然未签订合同,但原告按原合同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被告遂平化工厂应当支付相应的运费。被告遂平化工厂拖欠运费不予支付,系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遂平化工厂系被告平煤蓝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平煤蓝天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被告遂平化工厂不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平媒蓝天公司支付拖欠运费1714319.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系被告不付款所致,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1714319.80元。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对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9元,减半收取10114.5元,由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