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8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雅茹与李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雅茹,李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民初8715号原告:孙雅茹,女,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陶冶,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龙,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孙雅茹与被告李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雅茹的委托代理人陶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雅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孙雅茹与李吉龙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2.要求李吉龙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3.孙雅茹对李吉龙抵押给孙雅茹的位于延吉市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孙雅茹与李吉龙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李吉龙向孙雅茹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并约定李吉龙在借款期限内,超过一个月未给付孙雅茹利息,孙雅茹可提前解除合同。李吉龙在借款时,将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延吉市的房屋抵押各孙雅茹作为抵押担保。签订合同当日,孙雅茹与李吉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孙雅茹将200万元支付给李吉龙。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吉龙未给付孙雅茹任何利息,经孙雅茹多次催要,李吉龙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李吉龙未作答辩。孙雅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吉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李吉龙向孙雅茹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3%,李吉龙以其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还约定:如李吉龙在使用借款期间内,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未给付利息,孙雅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当日,孙雅茹与李吉龙到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他项权登记,他项权证号为延房他证字第号,他项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债权数额为20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孙雅茹、李吉龙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井市龙井街营业所存折明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他项权证、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孙雅茹与李吉龙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孙雅茹已按合同约定向李吉龙交付借款,但李吉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利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孙雅茹有权提前解除抵押借款合同,要求李吉龙提前收回借款。故对孙雅茹要求李吉龙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2016年4月6日起至李吉龙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吉龙以其单独所有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故孙雅茹作为抵押权人对李吉龙提供的抵押房屋经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权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孙雅茹与被告李吉龙之间于2016年4月6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二、被告李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雅茹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至被告李吉龙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李吉龙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孙雅茹对被告李吉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李吉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大海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荣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