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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行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贵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贵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初360号起诉人贾贵廷,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2017年4月7日收到起诉人贾贵廷诉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省政府作出川府土〔2016〕3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第3批城镇(天府新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起诉人认为省政府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起诉人认为上述《批复》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省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6〕374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省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6〕374号《批复》仅涉及用地总规模,不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及补偿安置等内容。起诉人既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贵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