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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万伟宗、万菊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伟宗,万菊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万伟宗,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菊根,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万菊根应在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70万元,应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20万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申请执行人万伟宗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伟宗与被执行人万菊根于2017年3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0000元,执行费6800元,总计466800元,未执行46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