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马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315号原告胡某,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杨某,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马某,女,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何某,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马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保全费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