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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绛县安峪镇董封村。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与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收到案件后,首先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进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无财产;后又于2017年4月11日远赴山西绛县的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执行人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东星炭电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李林鹏审判员 :任亦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